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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向国海、张中英与邓孝军追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国海,张中英,邓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向国海,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申请执行人张中英,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被执行人邓孝军,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青海省共和县。本院在执行向国海、张中英与邓孝军追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邓孝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魏 诚审判员  才旦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青成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