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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高志美、李宝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高志美,李宝峰,李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44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高志美,女,195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宝峰,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金峰,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志美、李宝峰、李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