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特84号申请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建锋(申请人之祖父),男,汉族,1941日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闫景英(被申请人闫景英,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八组。身份证号码:)失踪一案中,因申请人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闫景英失踪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