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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叶明光与李永祥、赖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光,李永祥,赖根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600号原告:叶明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永祥,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赖根美,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光诉被告李永祥、赖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光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永祥、赖根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原创生活17幢1604号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永祥、赖根美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原创生活17幢1604号房屋;二、查封原告叶明光位于合肥市新园小区4#307室(西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奚雨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