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太原深太化工有限公司与于礼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深太化工有限公司,于礼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深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陈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礼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深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礼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373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二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