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潜山县全民健身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全民健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838号原告:潜山县全民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朱庆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施亚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潜山县全民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黄皖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友云、人民陪审员高满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延迟至开庭庭审理前三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黄皖成审 判 员 杨友云人民陪审员 高满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小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