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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王占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王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菲,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占海,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占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被告王占海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二、被告王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租金人民币141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承担2410元,由被告王占海承担320元。”法律文书于2016年7月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