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字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字1835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魏某,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