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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字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字1835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魏某,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