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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6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禤仕恒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60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禤仕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018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美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禤仕恒,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禤仕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禤仕恒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493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27日起,以434933.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禤仕恒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律师费31840元;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处分抵押物荔湾区文昌南路72号19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禤仕恒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9022.80元,执行费为7085.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72号1901房的房屋,委托外地代为查封粤R×××××号汽车。外地车管所暂未回复。本院拟将上述房产移送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6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穗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