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胜利与胡淼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利,胡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徐胜利,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008190213。被执行人胡淼,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南门小区3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8041900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胜利与被执行人胡淼合伙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毛卫华审判员 沈 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