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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36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万诗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万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14号。负责人:吴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诗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诗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处的存款人民币以1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