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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素玲与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玲,沈志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976号原告:刘素玲,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沈志雄,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玲与被告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