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素玲与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玲,沈志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976号原告:刘素玲,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沈志雄,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玲与被告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玲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