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新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良,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新良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孙杏村镇王奎屯村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新良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66.43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陈新良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新良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范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