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晓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144号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6413442T。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湘,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晓华,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为1611元,由原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