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与南京印染装饰总厂、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南京印染装饰总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下浮桥凤游寺50号。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宝,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50号。法定代表人:郑海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印染装饰总厂,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号。法定代表人:郑海南,该厂厂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继军,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纺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南京印染装饰总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东亚漂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南京东亚漂染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晔审 判 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