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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平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某、宋某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年平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