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智向丽、刘俊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向丽,刘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1634-1。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智向丽,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德,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智向丽、刘俊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向丽、刘俊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