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鲍惠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鲍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鲍惠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000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鲍惠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惠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惠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鲍惠惠(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54的存款人民币8023547.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强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必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