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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健敏与叶佑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敏,叶佑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519号之一原告陈健敏,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蔚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佑铭,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烨,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敏与被告叶佑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敏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健敏以被告叶佑铭不承认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签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为7,305元,由原告陈健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淑  玲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人民陪审员 康  路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晓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