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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31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杨某150.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史乃礼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