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131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杨某150.00元。审 判 长 马 波审 判 员 史乃礼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