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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9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绍林与廖雪祥、吴彩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林,廖雪祥,吴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989-2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林,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廖雪祥,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彩仙,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绍林与廖雪祥、吴彩仙(2016)浙0803执9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