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世朋与陈建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朋,陈建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89号原告王世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西,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世朋与被告陈建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