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世朋与陈建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朋,陈建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589号原告王世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西,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世朋与被告陈建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