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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玮与周汉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汉华,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武。上诉人周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汉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6.25元,由周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