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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中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中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57号罪犯郑中平,曾用名郑亚三,绰号“钦州仔”,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合浦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2002)南市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郑中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2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5年12月3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16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5月15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郑中平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6月因与他犯打架受禁闭处罚。但经过教育改造,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05.3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郑中平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中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中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