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汪晓沛与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沛,江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406号原告:汪晓沛,男,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彭泽马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月明,男,汉族,住彭泽县。原告汪晓沛与被告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晓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月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还款50000元及利息17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称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共70000元,此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现尚欠本息67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3月2日借40000元;2014年9月1日借100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10000元,利息从2015年2月份开始按二��计算。此后,被告于2015年7月份归还利息3000元;同年10月份还本金10000元;12月份还本金1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还款,不能及时偿还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凭所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晓沛人民币50000��及利息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田 琪人民陪审员 刘讲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