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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李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李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85906298-4。法定代表人陈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萍,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昆,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昆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