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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希花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花,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38号原告:张希花,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希花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张希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希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