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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常建平与李留泉、郭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平,李留泉,郭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314号之一原告:常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明,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留泉。被告:郭新华。原告常建平与被告李留泉、郭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常建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常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