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栓柱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羿力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柱,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羿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61号原告:张栓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和,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内蒙古包头市羿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固查路冷库小区3号店。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公司经理。原告张栓柱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羿力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栓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栓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张栓柱负担。审 判 长 黄 洁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侯永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