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忠元与杨文福、张小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元,杨文福,张小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158号原告:王忠元。被告:杨文福。被告:张小林(系杨文福妻子)。原告王忠元与被告杨文福、张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9月12日、9月19日,原告王忠元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忠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王忠元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