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春华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行政撤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5行初41号原告马春华。委托代理人陆XX。被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伟,该局局长。被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西路74号。负责人范文斌,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华叶青(受上述两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原告马春华诉被告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以下简称锡山公安分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以下简称羊尖派出所)要求撤销《传唤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华诉称,羊尖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7月22日对其进行传唤,传唤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但该事实根本不存在,且此事已经过去快两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由于锡山公安分局、羊尖派出所的渎职、滥用职权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导致其精神受到打击,请求法院判令锡山公安分局渎职,判令羊尖派出所违法,并撤销锡公(羊)行传字[2016]30号《传唤证》,由锡山公安分局、羊尖派出所向马春华赔礼道歉、挽回印象,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锡山公安分局辩称,锡公(羊)行传字[2016]30号《传唤证》传唤马春华接受询问是查明行政案件事实所需的程序性措施,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并非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春华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且锡公(羊)行传字[2016]30号《传唤证》传唤马春华接受询问是羊尖派出所的行为,马春华错将其列为被告,请求驳回陆XX的起诉。被告羊尖派出所辩称,对传唤马春华的案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传唤是查明该行政案件事实所需的程序性措施,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性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春华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驳回马春华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因马春华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羊尖派出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锡公(羊)行传字[2016]30号《传唤证》,传唤马春华于当日至该所接受询问。同年8月23日,锡山公安分局经调查后作出锡公(羊)行罚决字[2016]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春华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作出警告的处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原告马春华以羊尖派出所的《传唤证》侵犯其人身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提起诉讼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本案中,马春华对羊尖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羊尖派出所在治安行政案件中传唤当事人,传唤仅是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后为查明事实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且羊尖派出所就传唤行为已作出后续行为即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就该后续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马春华起诉要求撤销羊尖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因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本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春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姚 坚代理审判员 黄 晔人民陪审员 朱田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铭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