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刑初字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河清、赖定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清,赖定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字20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河清,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2016年5月24日被拘留,2016年6月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赖定华,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吉水县。2015年9月7日因开设赌场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2016年5月24日被拘留,2016年6月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肖晓明,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河清、赖定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常、被告人庄河清、赖定华及其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河清系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旁“老兵台球室”老板,2016年3月左右,其陆续在台球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一台、“草花机”一台、“奔跑机”一台、“老虎机”二台(每台可供两人同时使用)供他人参与赌博,违法所得累计7000余元,被告人赖定华受被告人庄河清的雇佣负责管理和维护上述赌博机,并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庄河清、赖定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河清、赖定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赖定华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赖定华在本案中只是起了辅助作用,听从被告人庄河清安排,应认定为从犯,且所起的作用较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河清系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旁“老兵台球室”老板,2016年3月左右,其陆续在台球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一台、“草花机”一台、“奔跑机”一台、“老虎机”二台(每台可供两人同时使用)供他人参与赌博,违法所得累计7000余元,被告人赖定华受被告人庄河清的雇佣负责管理和维护上述赌博机,并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河清、赖定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有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赌博机照片;现场查获账本照片、账本截取内容;熊湘平证言及情况说明;参与赌博人员金明维证言;老兵台球室”员工左丽亚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被告人庄河清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定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赖定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经审查,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定华在本案中只是起了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较小,符合本案事实,应予以采信。但被告人赖定华在本案中认定的是共犯,且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不宜再分主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河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7000余元,被告人赖定华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俩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定华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定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河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被告人赖定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详见本院通知书,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熊晓珠人民陪审员 钟先来人民陪审员 熊友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