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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汝群爆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汝群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66号罪犯周汝群,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国营西江农场干部,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28日作出(2002)贵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汝群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2004年2月26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06年7月12日获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2月29日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之后,该犯获减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汝群自2015年6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92.9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周汝群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汝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汝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