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沈青勇与彭海峰、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青勇,彭海峰,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719号原告沈青勇,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那坡县。被告彭海峰,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向阳路七号阳光新城B栋10号楼1003室。原告沈青勇诉被告彭海峰、广西永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青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沈青勇负担。审 判 长 隆 兵代理审判员 黄乃丘人民陪审员 黄孝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