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8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坤与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房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540号原告:陈坤,男。委托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房庆,男。原告陈坤与被告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坤委托代理人赵宝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坤、被告房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让原告到富县张村驿镇做电力工程,原告依约前去并完成该工程,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过两天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被告让原告到富县张村驿镇做电力工程及测试,双方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原告依约前往施工场地并完成该电力工程,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坤与被告房庆以口头的形式达成电力工程施工协议,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形成事实上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影响其合同关系的成立。原告依约完成劳务工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劳务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庆支付原告陈坤劳务工程欠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房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轩文强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