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39号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主要负责人:赵海洲,理事长。被告:王玉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会娟,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邢东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宋艳平,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