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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739号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主要负责人:赵海洲,理事长。被告:王玉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吴会娟,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邢东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宋艳平,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玉伟、吴会娟、邢东源、宋艳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公主岭市民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