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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江雄与李忠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雄,李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江雄,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李忠财,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原告王江雄与被告李忠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江雄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忠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已被拘留,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3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