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廉毛毛、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毛毛,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毛毛,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1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5月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网上追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毛毛、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毛毛、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毛毛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0.33克、海洛因0.715克;被告人刘某明知廉毛毛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仍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03克、海洛因0.5克,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廉毛毛,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廉毛毛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第5起及第9起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毛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廉毛毛在其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某某旅馆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共计重约0.05克。2、2011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廉毛毛在其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某某旅馆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共计重约0.05克。3、2011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廉毛毛在其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某某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025克。4、2011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廉毛毛在其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某某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025克。5、2011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廉毛毛在其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某某旅馆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约0.025克。201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廉毛毛时,从其身上扣押4小包疑似毒品。经理化检验鉴定,送检的0.0165克棕色粉末检出双乙酰吗啡(海洛因)成分。6、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廉毛毛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南壕村菜市场,以50美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绰号:眼镜)贩卖冰毒1袋,重约0.5克。7、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廉毛毛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约定以200元价格交易毒品,后廉毛毛让被告人刘某将毒品交给买毒人。被告人刘某明知廉毛毛向张某某贩卖毒品,仍将0.4克冰毒送到包头市青山区富强市场门口交与张某某。8、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廉毛毛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约定以150元价格交易毒品,后廉毛毛让被告人刘某将毒品交给买毒人。被告人刘某明知廉毛毛向张某某贩卖毒品,仍将0.2克冰毒送到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某某街坊门口建设银行交与张某某,并收取150元后转交廉毛毛。9、2015年12月30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2015年12月31日,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与被告人廉毛毛联络,约定以300元价格交易毒品。后廉毛毛让被告人刘某将毒品交给买毒人。被告人刘某明知廉毛毛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在携带冰毒前往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扣押冰毒疑似物2包(净重共计1.43克)、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0.5克)。后被告人刘某带领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廉毛毛居住的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某某街坊家中将廉毛毛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大包(净重24.52克)、冰毒疑似物5小包(净重共计3.28克)、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35克)。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身上扣押的2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刘某身上扣押1包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廉毛毛家中扣押的1大包及5小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廉毛毛家中扣押的1小包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毒品清单、毒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表、抓捕经过、上网追逃表、前科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毒品称重笔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廉毛毛、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做出的内公刑技鉴字[2011]第87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包头市公安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包)公(理化)鉴字(2016)00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包头市公安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包)公(理化)鉴字(2016)004号理化检验报告(修改)补充说明6、辨认笔录:廉毛毛、刘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毛毛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75克、甲基苯丙胺2.53克,且在被抓获时当场扣缴毒品海洛因0.3665克、甲基苯丙胺2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毛毛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3日从廉毛毛身上扣押4包毒品0.19克,因其中3包均未能提供净重的重量及成分鉴定,故对于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明知廉毛毛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而多次为其提供送货等帮助行为,系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当场扣缴毒品海洛因0.5克、甲基苯丙胺1.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毛毛对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毛毛对另一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第9起犯罪存在犯意引诱,该起犯罪应当对被告人廉毛毛、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指认同案犯廉毛毛,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廉毛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被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 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