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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单超雄、单容深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申16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超雄,单容深,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单超雄,住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单容深,住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阮广杰。委托代理人:罗凯波,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璐瑶,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单超雄、单容深因与被申请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单超雄、单容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钟紫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