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单超雄、单容深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申16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超雄,单容深,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单超雄,住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单容深,住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阮广杰。委托代理人:罗凯波,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璐瑶,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单超雄、单容深因与被申请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单超雄、单容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钟紫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