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管玉良与张东学、陈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玉良,张东学,陈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玉良,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东学,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陈影,女,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管玉良与被执行人张东学、陈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