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1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许玉玲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玉玲,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玉玲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许玉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玉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