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严天宝与王兴和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宝,王兴和,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918号原告:严天宝。被告:王兴和。被告: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和。原告严天宝诉被告王兴和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天宝与被告王兴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天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甜菜款14535.6元、劳务费1501.69元及索款损失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凉州区下双镇涨泗村一组、七组农户通过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种子种植甜菜,收获后被告负责收购。经结算,被告共收购甜菜300.339吨,价值120135.6元,现已支付甜菜款100000多元,下欠甜菜款14535.6元及劳务费1501.69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无奈,遂诉诸法院。被告王兴和辩称,被告只是武威远洋公司委托到下双镇涨泗村种植、收购甜菜的代理人,这笔钱应该由远洋公司负担,对于原告主张拖欠甜菜款14535.6元无异议,但是劳务费和索款损失没有约定,不予承担。被告远洋公司辩称:公司在下双镇涨泗村植甜菜种属实,现下欠植种款14535.6元也属实,我们将想办法给付,但是劳务费、索款损失没有约定,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具下双镇财政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甜菜款未结清被扣除绩效工资2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兴和称扣除工资与其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扣除绩效工资系对其工作能力的考评,与被告王兴和是否支付甜菜款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2.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证明种植农户因索要甜菜款吃饭花费146元的事实,被告王兴和称不知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收条并不能证明系索要甜菜款所造成的正当费用,故本院不予确认。3.被告王兴和出具的甜菜种子价格表、甜菜种植合同附加条款、甜菜种植公告、甜菜任务分解表、甜菜种植目标实施方案各一份,证明种植回收行为主体是远洋公司,被告王兴和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称甜菜种植回收事宜都是由被告王兴和办理,就应该由王兴和承担给付义务,对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系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书样式,客观真实,且盖有公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严天宝系凉州区下双镇涨泗村的村委会文书,被告远洋公司委派被告王兴和在下双镇区域内植甜菜种。2014年3月,原告严天宝与被告王兴和达成口头协议,凉州区下双镇涨泗村一组、七组部分农户通过原告严天宝从被告王兴和处领取种子种植甜菜,收获后由被告负责收购,每吨按400元计算。待甜菜收购完成后经结算,原告共使用种子5600元,被告收购原告甜菜300.339吨,共计价值120135.6元,并开具票据229张。后被告王兴和向原告支付甜菜款100000多元,扣除种子款5600元,现尚欠甜菜款14535.6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甜菜款14535.6元、劳务费1501.695元及索款损失3500元。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严天宝与被告王兴和口头达成的种植回收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植种款,故原告要求给付植种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兴和是被告远洋公司委派的业务员,其责任应由远洋公司负担。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及索款损失未向我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主张劳务费及索款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严天宝甜菜款14535.6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武威远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