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