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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22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1-20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徐兰,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徐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徐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