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田义文与陈季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义文,陈季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276号原告田义文,农民。被告陈季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义文与被告陈季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