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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田义文与陈季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义文,陈季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276号原告田义文,农民。被告陈季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义文与被告陈季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