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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兴美与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美,威信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602行初17号原告余兴美,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文盲,农民,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机构代码证号:K3818674-X。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毅,局长。委托代理人贺波,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法制室主任,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托代理人喻永伦,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余兴美不服被告威信县森林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余兴美于2016年5月30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2015年初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异地指定管辖的决定,威信县人民法院报请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云06行辖11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该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兴美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兴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余兴美缴纳。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马 芹审判员  姬艳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国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