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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白金梅与张洪娟名誉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梅,张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231号原告:白金梅,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航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喷漆工,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武(系白金梅丈夫),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娟,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唐山汉沽乳液奶牛场做饭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秋(系张洪娟丈夫),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白金梅与张洪娟名誉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白金梅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金梅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