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罗丹、孙建福、林夏英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86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罗丹,孙建福,林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原告:陈小东,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丹,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孙建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林夏英,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陈小东诉被告罗丹、孙建福、林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东的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丹、林夏英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丹、孙建福在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3年5月2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如到期不能还款,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林夏英作为保证人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罗丹的账户转入150万元。被告罗丹和孙建福在收到款时再立下收据,确认已收到该笔借款。但过了约定还款期,被告都没有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2013年7月24日,三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同意顺延借款期至2013年9月22日,但至今罗丹、孙建福仍没归还该笔借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罗丹、孙建福向原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并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被告罗丹、孙建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200元;3、被告林夏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罗丹、孙建福、林夏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罗丹、孙建福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如到期不能还款,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罗丹、孙建福承担,被告林夏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等等。同日,被告罗丹、孙建福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50万元。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罗丹、孙建福、林夏英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顺延还款期至2013年9月22日。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没有清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为提起本次诉讼委托了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本案的律师费为34200元。诉讼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丹、孙建福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有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罗丹、孙建福出具的《收据》等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罗丹、孙建福应将借款及利息清还给原告,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被告林夏英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对被告罗丹、孙建福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夏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丹、孙建福追偿。原告的起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孙建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150万元,并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二、被告罗丹、孙建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200元;三、被告林夏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夏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丹、孙建福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314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30314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3031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永红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梁培辉书 记 员 梁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