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红伟与郑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伟,郑士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398号原告:胡红伟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郑士贵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胡红伟诉被告郑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料款1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士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士贵尚欠原告胡红伟石料款125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胡红伟诉请被告郑士贵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士贵支付原告胡红伟货款1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郑士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