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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波与被告杨绍成、李丹、邓彬、尹茂高、张俊、沈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杨绍成,李丹,邓彬,尹茂高,张俊,冯端容,成都创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227号原告周波,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张亮、彭刚。被告杨绍成,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丹,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邓彬,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韬、谭秀建。被告尹茂高,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张俊,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尹茂高,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第三人冯端容,女,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诗明。第三人成都创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勤。委托代理人徐琮铧。原告周波与被告杨绍成、李丹、邓彬、尹茂高、张俊、沈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追加冯端容、创美筑装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跃的起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波诉称,三生万寿庄养老院改造工程由杨绍成、邓彬等股东出资,以三生万寿庄养老院项目筹备处名义发包。工程完工后,三生万寿庄养老院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未获准,也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营业。杨绍成、邓彬等股东于2014年3月将该工程全部改建项目承包给某装饰工程公司改建,该公司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尹茂高。被告尹茂高及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沈跃分别就不同改造项目将工程分包给各装饰项目班组施工,原告于2014年3月与被告尹茂高签订了铝合金窗及钢化玻璃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改造。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即要求被告尹茂高支付全部工程款项,被告尹茂高以发包人未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又找到被告杨绍成和邓彬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邓彬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付款函。但至今,三生万寿庄养老院股东之间以债务分摊不均为由,相互推脱,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发包人与承包人连带承担工程款债务。被告李丹、张俊虽不是合同直接相对人,但作为承担债务责任主体被告杨绍成、尹茂高的妻子,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0142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绍成、李丹、邓彬辩称,本案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纠纷,三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经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如本案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三生万寿庄养老院是冯端容、杨绍成、邓彬三人合伙做的项目,冯端容应共同承担债务。三生万寿庄养老院只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项目没有进行工程结算,不知道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被告不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杨绍成、邓彬、第三人冯端容共计向实际施工人被告尹茂高、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17.45万元。其中杨绍成支付了2248500元,邓彬支付了35万元,冯端容支付了576000元,被告尹茂高已确认收到这些款项。根据出资协议,冯端容占股36%,杨绍成占32%,邓彬占32%,按出资比例,被告杨绍成、邓彬已经远远支付了大过比例的款项,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款项。剩下的款项即使认定也应由冯端容独自承担。李丹作为杨绍成的妻子,更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尹茂高、张俊辩称,被告尹茂高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应该支付,但三生万寿养老院欠被告尹茂高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也应支付给被告尹茂高。被告张俊是被告尹茂高的妻子,与这事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尹茂高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没有关系。第三人冯端容述称,第三人冯端容没有与原告,也没有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案涉工程的结算,原告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应付多少工程款,没有第三人冯端容签署认可的证据,原告要求第三人冯端容支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与谁签订合同,就应找谁支付款项。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述称,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是和三生万寿养老院签了《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但三生万寿养老院没有让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做这个工程,而是让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以外的被告尹茂高做了这个工程。三生万寿养老院从来没有向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双方就只是签了《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但其它什么都没做,合同没有履行。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成都市三生万寿养老院筹备组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签订《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将三生万寿庄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交由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量合计约266万元;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需按合同中标价10%缴纳工程质量担保金。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交纳了部分保证金,但并未派人进场施工。后被告尹茂高经人介绍承包了该工程施工任务。2014年3月至6月,原告带工人在装修工地承包铝合金窗户、钢化玻璃工作。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尹茂高聘请的工地管理人员沈跃结算后形成《结算单》,载明铝合金窗户、钢化玻璃班组合计207424元,已借支76000元,扣除质保金6222元,余款125202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至今还欠尾款101424元,被告尹茂高对此予以认可。2014年12月19日,被告邓彬对原告应收工程款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上班组工资协商付款时间为2015年元月15日前,未能支付由成都三生万寿养老院负责一切损失,与班组无关。另查明,成都市三生万寿养老院由杨绍成、冯端容、邓彬等人合伙筹建,但最终未得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登记注册。以上事实有《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结算单》、《承诺书》、《成都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成都市三生万寿养老院筹备组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签订《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后,第三人创美筑装饰公司并未实际进场进行建筑或装修活动。特别是在被告尹茂高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施工后,《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实际已经解除,因该合同签订、解除所致的权利义务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作评判。被告尹茂高不具建筑施工资质,以自然人身份承包约几百万元的养老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建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依法应当相互返还,但因被告尹茂高组织原告方施工所用人力、物力已经物化到房屋装修中不能返还,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目前原告尚有101424元铝合金窗户、钢化玻璃工程款未收回,被告尹茂高作为铝合金窗户、钢化玻璃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首先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成都市三生万寿养老院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成都市三生万寿养老院未能依法登记注册,其责任应由合伙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各合伙人(或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可另案讼争。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以上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杨绍成的配偶李丹、被告尹茂高的配偶张俊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茂高向原告周波支付工程款101424元;二、被告杨绍成、邓彬及第三人冯端容对被告尹茂高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尹茂高负担588元,被告杨绍成、邓彬及第三人冯端容各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余美 来源:百度“”